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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再婚申请的情形及老年人再婚的好处
编辑:tanxin | 时间:2016-05-11 | 浏览:2411次 | 来源: 网络

再婚的发展历程

  再婚(zàihūn,英文:remarry):再次结婚。再婚在我国经历了先秦(现象普遍存在,儒家思想中禁止再婚)、秦汉(行为依然存在,但是限制思想进一步系统化)、魏晋南北朝(法规沿袭前朝,言论有所放宽)、隋唐(再次放松)、宋代(法律条文的固定少动和礼教思想渐趋严酷下社会风气的改变)、明代(较唐代更为宽松)、清代(妇女改嫁要受到强大的宗族阻力,法规也有刑法的规定)至国民时期(废止了关于妻子再婚必须服完夫丧的规定)的发展。

  离婚后再婚申请的情况:

  一、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 须 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 为无法律效力。 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 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 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二、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如其前次 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我 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其原配偶是中国公 民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 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 法律效力。 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 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三、持有我国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须提供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

  四、我国驻外使、领馆应按有关规定为经驻在国公证和该国外交 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过的离婚证件办理认证手续,并为长期或已在国 外取得合法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出具或认证婚姻状况证明。情况特殊者 应先报国内审批。

  五、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将结婚当事人提交的我国人民法院做出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书或经公证、认证的离婚证件、国籍证 明或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收入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档案。

  六、凡与我国签订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证件 在我国使用,按条约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申请结婚当事人提供假证件或证件被涂改的,婚姻登记管理 机关不予登记。

  老人再婚的好处

  丧偶的老人再婚以后生活会有很大的变化,他们不再感孤独,觉得生活更有意义。

  这说明重婚可以解决老年人丧偶后在生活、情感上的痛苦与无助。

  首先,一个新的老伴可以共同分享、追忆生活的往事、喜怒哀乐,这样可以排除内心的烦恼、焦虑、苦闷忧郁。使内在的情感与外界的刺激达到平衡。

  其次,对于再婚老人来说,有人陪伴度日可以消除孤独。白天做些两个人都感兴趣又对社会有益的事。晚上一起听音乐、看电视;夜深人静时互相体贴、安慰。这样的生活既解决了平时在生病时有人照顾,又给生活带来了乐趣。

  所以,再婚对老年人来说,不仅在生活上可以互相照顾、互相扶持,而且更重要的是在精神上的互相沟通和慰藉,这样在心理上能达到的平衡,精神上也可以放松。它能使人愉快地度过幸福的晚年,享受人生的最后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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